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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苍南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2006-06-10  
关于做好200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与心理学培训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根据温教资中心[2006]1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报名时间:2006年6月21日至22日。

报名地点:苍南县教育局人事科(406室)。

报名办法: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件,上交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填写登记表和准考证,交准考证制作费15元,报名考务费48元/课次。续考者(补考者)凭准考证报名,报名考务费48元/课次。

 

详细情况请见温教资中心[2006]1号文件

 

 

温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文件

 

 

温教资中心〔2006〕1号

 

 


温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关于做好200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

教育学与心理学培训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工作安排,我省200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与心理学培训考试报名工作将于2006年6月下旬进行,为做好我市本次考试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对象

仍按《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浙教人〔2002〕407号)、《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与心理学培训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02〕1号)、《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教政〔2002〕19号)的文件规定执行。以上有关文件均在第一次报名时已发给各地教育局及报名点。

二、报名日期

2006年6月21日至22日。

三、报名办法

各县(市、区)在职人员和社会人员报名点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指定;市局直属学校(单位)在职人员、市区社会人员直接向温州市教师教育院(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内)报名,报名资格审定工作由各报名点负责把关。

首考者报名时须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件,上交学历证件复印件、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登记表、准考证上各贴一张),填写《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报考登记表》和准考证,交准考证制作费15元,报名考务费48元/课次。

续考者(补考者)凭准考证报名,填写《续考生报考登记表》,按48元/课次收取考务费。

准考证号由各报名点接纳报名时按浙教资中心〔2002〕1号文件规定编号。

报名者均须参加培训。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职学校(含实习指导)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教训工作由温州市教师教育院统一安排;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培训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安排。

四、报名信息上报时间安排

报名信息以各县(市、区)、市教师教育院、温州大学报名点为单位上报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温州市二十一中心内2号楼二楼考试中心信息科),联系电话:88638079,88638087。

6月28日上午:洞头、文成、泰顺、乐清等县(市);

6月28日下午:平阳、苍南、永嘉等县;

6月29日上午:瑞安、龙湾、瓯海等(市、区);

6月29日下午:市教师教育院、温州大学报名点。

报名点上报信息时须交基本情况统计表,登记表(含续考生登记表)、准考证(已贴照片)、考务费、准考证制作费(首考生)、教材预订单。

五、领取考试通知单日期

从本次开始,考试通知单由考生本人在考试当周登录温州市教育局考试中心网站(http://kszx.wzer.net)自行打印,目前,暂无打印条件的考生,可到当地报名点或本中心打印。

六、其它事项

请各县(市、区)报名点于2006年6月中旬前向温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领取本次报名的各种表册。除准考证之外,各种表册均可复印。

考试日期为2006年10月29日(星期日),考点统一设在温州市区。约于11月底向考生发放成绩。

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省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单门课程合格,不发合格证书)。本次考试不合格的科目,可在下一次考试时补考,补考前须按规定时间办理补考报名手续,交纳报名费。补考仍不合格须重新参加所有课程的培训和考试。

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成绩作废,并且3年内不得报考。其中教育部门干部、教师有舞弊行为的,还应按《关于严肃处理教育部门干部、教师考试舞弊行为的意见》(浙教办〔1997〕222号)等规定处理。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希各地教育局及有关学校(单位)要及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工作,确保本次考试顺利进行。

附:1、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具备的学历条件及对象和范围

2、准考证号编号要求及温州市各县(市、区)代码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师资格  考试报名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市教育局、温州大学

温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06年5月28日印发

 

 

附件一

 

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

教育人员应具备的学历条件及对象和范围

 

1、申请参加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首次认定幼儿园及小学教师资格时,对已聘任教师职务的非师范教育类中专毕业的在职人员,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后,其学历可视同合格学历。

2、申请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教训考试,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必须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当于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技艺的人员,经省教育厅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4、对象和范围:

(一)下列人员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

1、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编正式人员;

2、1993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师工作但尚未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编正式人员;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社会员。

(二)上述人员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予参加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

1、2001年底前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或者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

2、2001年底前已参加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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