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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转发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苍教人〔2009〕164号 时间:2009-11-30 8:56:00 点击: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联合下发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苍组〔2009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连续请病假时间超过30天,一年内累计请病假时间满60天或请事假时间满20天且需要继续请病(事)假的,要填写《苍南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见附件),由学校、学区、县教育局负责人审核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2、病假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连续请病假超过30天,或一年内累计请病假时间满60天,且需要继续请病假的,必须由苍南县县级医院执业医师提出意见,所在医院分管院长认定后,出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假证明表》(见附件2)。

3、校级领导干部请假超过3天,由学校、学区负责人审核后,一律报县教育局审批。

4、其他请销假均按《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苍组〔200997号)和《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苍教人〔2006149号)文件执行。

5、各学区、学校要严肃请假纪律,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岗位或长期不续假的,按规定予以处理;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扣发工资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请销假制度  机关和事业工作人员  通知

  抄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办、县府办,县人事局、

县社保局、县财政局

  苍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30印发

中共苍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文件

中共苍南县委组织部

苍南县人事

 

苍组〔200997

 

 


关于印发《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现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苍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苍南县委组织部

苍南县人事局

2009929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

 

为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规范考勤工作,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程序:工作人员请假要事前申明理由,填写《苍南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或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遇到特殊情况(指急病、伤等)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二、请假审批权限: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审批权限。

1)公务员(工勤人员)请假1天至6天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部门(单位)、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7天(含7天)的,由部门(单位)、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部门审批。

2)事业人员请假1天至2天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3天(含3天)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3)连续请病假时间超过30天、一年内累计请病假时间满60天或请事假时间满20天且需要继续请病(事)假的,公务员(工勤人员)由部门(单位)、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部门审批;事业人员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2、副科(局)级领导干部请假1天至3天,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3天,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3、正科(局)级领导干部请假一律报县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三、工作要求:

1、病假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连续请病假超过30天,或一年内累计请病假时间满60天且需要继续请病假的,必须由苍南县县级医院执业医师提出意见,所在医院分管院长认定后,出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假证明表》。

2、事假先用年休假抵销。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4、工作人员请假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单位要建立请销假台帐,并按《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文件规定予以扣发工资,工资列入统发的要及时将有关数据报县工资统发办公室。

5、医院要热情服务,严格把关。出具医疗证明文书的医生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要建立台帐,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假证明表》和病假人员身份证、病历、辅助检查报告单的复印件等资料档案。

6、要严肃纪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日常督查。对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岗位或超期不续假的,当事人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公务员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聘;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未按浙人发〔200884号文件规定扣发工资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医院责任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医院院长责任;用人单位、审批单位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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